国际法院判决尼加拉瓜就其在与哥斯达黎加争议领土上进行的不法活动进行赔偿

国际法院。联合国法院图片/CIJ-ICJ/Frank van Beek
国际法院。联合国法院图片/CIJ-ICJ/Frank van Beek

国际法院判决尼加拉瓜就其在与哥斯达黎加争议领土上进行的不法活动进行赔偿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2月16日就“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以及“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道路”两起诉讼案件做出终审判决,16名法官一致裁定尼加拉瓜败诉,承认哥斯达黎加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并要求尼加拉瓜就其在哥斯达黎加领土上进行的不法活动所导致的破坏进行赔偿。

2010年11月18日,哥斯达黎加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邻国尼加拉瓜共和国的“军队入侵、占领和使用哥斯达黎加领土”。次年12月22日,尼加拉瓜也递交起诉书,控告哥斯达黎加采取单方面行动,在两国边界、紧靠圣胡安河(San Juan river)南岸修建一条长达至少120公里的新公路,称此举“侵犯尼加拉瓜主权,对其领土造成重大环境损害”。

国际法院16日在荷兰海牙总部就两起相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包括:首先,法院法官以14票赞成、两票反对的结果认定哥斯达黎加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第二,法官一致认定,尼加拉瓜开挖三条运河以及在哥斯达黎加领土上建立军事存在已经违反了哥斯达黎加的领土主权;第三,法官一致认定,尼加拉瓜于2013年开挖两条运河并在争议领土建立军事存在之举违反了法院在2011年3月8日就相关争端下达的临时裁决命令;第四,法官一致认定,尼加拉瓜已经违反了哥斯达黎加国民依据1858年边界条约在圣胡安河上航行的权利;第五,一致认定尼加拉瓜有义务就其在哥斯达黎加领土上进行不法活动所导致的物质破坏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在本判决结果宣布后12个月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相关事宜将在一方要求下由本法院裁定。

当天下达的判决结果同时驳回了哥斯达黎加让尼加拉瓜支付全部诉讼费用的要求,同时一致认定,哥斯达黎加也违反了其依据一般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在圣胡安河沿岸建设1856号公路之前和期间并没有对相关环境影响开展评估。

圣胡安河流经哥、尼两国边界地区,自19世纪以来,两国围绕该河流的航行权一直存在纠纷。两国曾在1858年签署边界条约规定,这条河除靠近哥斯达黎加岸边的部分,其余全部属于尼加拉瓜。2005年,哥斯达黎加将尼加拉瓜告上国际法院,指称尼加拉瓜对该国根据条约规定的航行权施加了不公正的限制。国际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裁决,哥斯达黎加船在圣胡安河上享有航行的权利,尼加拉瓜则有权管制航行。2010年,哥斯达黎加政府指责尼加拉瓜军事占领了位于圣胡安河上的卡莱罗岛,尼加拉瓜则表示卡莱罗岛是属于尼加拉瓜的领土,两国关系由此骤然紧张。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于1946年4月成立,其职能是根据国际法处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争端,不受理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的16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