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建议中国在被拘押人员权利保障和独立调查等诸多方面做出改善

联合国图片:酷刑委员会主席格劳斯曼。
联合国图片:酷刑委员会主席格劳斯曼。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建议中国在被拘押人员权利保障和独立调查等诸多方面做出改善

由10名独立专家组成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今天针对中国提交的第五份定期审议报告提出了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指出,中国在立法和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在扩大酷刑定义范围、缩短审前拘留期限、公正对待辩护律师和活动人士等诸多方面还需做出改善。

11月17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在实施《禁止酷刑公约》方面的进展进行了审议。当天,中国代表团就中国在履行条约方面所做的工作和所取得的进展向“禁止酷刑委员会”做了陈述。12月9日,“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了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个国家就如何落实公约规定情况的报告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及建议。

“酷刑委员会”成员、负责撰写有关中国履约问题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人权专家莫德维格(Jens Modvig)在本次审议会议结束时举行的记者会上,对中国方面显示出同“酷刑委员会”进行对话的意愿表示赞赏。但他同时指出,以前所提出的有关酷刑问题的一些令人关切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中国方面的满意答复。

莫德维格表示,对于委员会所提出的许多问题,中国方面在书面和互动式对话过程中都未做出回应。委员会在2008年时就提出的一些问题至今也未得到答复,而当时提出的一些问题至今仍是委员会的主要关切,其中包括,所指称的对律师和人权捍卫者的镇压行动;在失去自由后缺乏基本权利保障,如与律师取得联系、就医以及家属就逮捕事宜得到通知;针对被指称的酷刑行为,至今仍未成立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进行调查;此外,作为缔约国,中国仍未就以下方面提供相关数据:有关酷刑的投诉、调查和可能的定罪以及被羁押期间死亡等方面的信息。

“禁止酷刑委员会”针对中国审议报告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及建议还指出,中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改革其刑事司法系统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中国所实施的一些法律并不符合“禁止酷刑委员会”所倡导的标准。例如延长审前拘留期限、关禁闭时间过长、法院对待辩护律师的方式、对拘留所的监督、与外界隔离的秘密拘留、以国家机密名义拒绝披露信息等等。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全称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是联合国七项国际人权公约之一。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与发生。《公约》在1984年12月10日于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该《公约》,并于 1988年10月4日批准并加入该公约。

《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负责监督实施《公约》的“禁止酷刑委员会”递交《公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在批准公约后,缔约国必须在一年内向委员会递交报告,之后每4年递交一次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审议每一份报告,并且以“总结意见”(concluding observations)的形式向各缔约国表达其关切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