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迎来70周年华诞——中国籍法官薛捍勤剖析国际法院贡献及挑战(25:33)

国际法院迎来70周年华诞——中国籍法官薛捍勤剖析国际法院贡献及挑战(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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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中唯一设在美国纽约之外的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责是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递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将于今年4月20日迎来它的70岁生日。联合国电台就此采访了国际法院中国籍法官薛捍勤,请她畅谈了国际法院成立70年来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和所面临的挑战。请听联合国电台记者李茂奇的报道。

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条的规定,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而设立。《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1946年2月5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举行选举,选出了15名法官,正式组成国际法院。

自1946年成立以来,国际法院在其70年的历程中在解决国际争端上究竟都发挥了什么样的重要作用呢?我们邀请薛法官做了介绍。

薛捍勤法官表示,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具有广泛的管辖权。换言之,它可以处理各国递交的涉及国际法方面的所有法律争端。薛法官表示,70年来,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薛捍勤:“自从1946年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了160个案子。这里包括国家间的争端,也包括对一些重要问题提出咨询性意见。当然在结束争端方面,法院通过和平的方式,使国家间的争端没有走向战争,而是通过法律的方式得到解决,达到了和平的目的,这是最重要的贡献;第二,就是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做出解释,这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判决可能只是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和直接的效力,但对于第三方来说,判决则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国际法的阐述,我们叫法理,这些法理对澄清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的内涵是什么,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那么它的意见在国际法领域享有很最高权威性。”

薛捍勤法官表示,国际法院主要有权审理两种案件, 一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二是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前者对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审效力,不可上诉。后者主要是由联合国的授权机构提起,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拘束力,但法院对国际法原则的解释享有最很高的权威性。  第一种管辖权通常称为争议管辖权,主要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和争端,例如,主权争议、条约争端、武装冲突、海洋、领土划界、人权保护、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等各种国家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第二种管辖权称为咨询管辖权,这类案件不是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而是就某些法律问题请求法院予以解释和澄清。国家不能提出咨询的要求,只有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构,以及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可以提出咨询的要求。专门机构所提出问题只能限于它们的工作职权范围。

薛捍勤法官指出,虽然法院所具有的两种管辖权性质不同,解决的争端和问题也各异,但法院在判决中都要对所审理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这些法律意见就是通常所说的法理。无论是争议案,还是咨询案,法院所阐述的法理对国际法的发展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各国对法院的判决都十分重视。

国际法院法官1946年首次开庭时的场景。图片由国际法院提供

薛捍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指它行使司法权力的范围。法院所处理的案件类型很多,例如前不久我们就泰国和柬埔寨之间有关柏威夏寺的冲突,当事方请求法院对对1962年国际法院的判决做出解释。再有就是人权保护,环境问题等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最具有普遍性的,就是说任何国际法问题、国家间的法律冲突,都可以拿到法院来解决。当然这种争议管辖权是要基于国家的同意,就是说有关当事国要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同意的方式包括:有关国家经过签订特别定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英文叫special agreement。另外,还可以通过多边条约规定的方式,比如说酷刑公约规定,涉及到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缔约国之间发生了冲突,有了不同意见和矛盾了,那么经过一方的提议,就可以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管辖。这是第二种方式。第三种方式是一国可以做出一个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当然,当事双方都是要接受同等条件的。 此外还有其它的方式,但这是主要的三种方式。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国家的同意,法院的判决对于当事国直接产生拘束力,。而且法院没有上诉。关于咨询意见案件,应该指出的是,从法院成立到现在,法院做出了几十个咨询意见,这其中做出的有些咨询意见对后来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像早期做的关于条约的保留的含义和效力问题,范围是什么,联大要求法院做出咨询意见。这对后来的条约法中保留条款的规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法院关于国际组织的法人地位所做出的咨询意见,对国际组织法的发展也产生了直接影响。到了90年代,我们都知道法院对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境内建立隔离墙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咨询意见,对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法律意见,在国际法中的影响力都是非常大的。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各国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时应该确保世界主要文明体系和主要法律体系在国际法院的代表性。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法院的组成逐渐形成惯例,法官要来自联合国的5个地区域,其名额分配和安理会的地区分配比例是一样的,即,非洲三名,亚洲三名,东欧两名,拉美两名,西欧和其他地区五名。15位法官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般都有法官在任。法官每任9年,可以连选连任。中国由于台湾问题,从1967年至1984年在国际法院没有任职法官。薛捍勤法官表示,国际法院的案件一般由全庭审理,也可以根据当事国的要求由5位法官组成的分庭或简易程序处理。

薛捍勤:“法院由15位法官组成。当事国通常都要求整个法庭(full court)来审理案件。对于国际法院, 大众常常会有误解,以为这是世界法院,所以谁都可以来起诉,殊不知法院只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案件,个人、公司的纠纷,个人告本国政府的案件我们不受理。根据规约35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才有资格提出争议案件,只有国际组织的若干授权机构才有权提出要求咨询,这就决定了大量的案件,虽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但如果是来自国际组织的争议案件,来自个人的人权案件,来自非政府组织(NGO)的一些要求,我们都不受理。我们法院每年接到大量的诉求。申请要求立案,我们一看,首先在管辖权上,法院它对当事方资格是有严格审查要求的,这就大大限制了我们受理案件的数量。但是因为我们处理的案件都是国家间的争端,交到法院的案子的分量都会非常重,因为涉及到国家的利益。

案件审理的程序很长,我们的工作量现在也比较大。冷战后几十年来,案件急剧增长,在过去 的25年里,我们处理的案子远超过之前45年的案件量子。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冷战时期,两大阵营之间的对立其实是影响到了法院的工作,当然还有一些其它原因。苏联解体后,一些东欧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现在法学界认为为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应该扩大管辖范围,不仅限于国家,还应考虑允许国际组织也可以提起争议案,允许非政府组织向法院提交意见,但各国没有共识,这都不是简单的问题。除工作之外,法院的法官平时还经常被邀请到各个学术机构和法律院校进行国际法讲座等等。”

薛捍勤法官表示,国际法院的法官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是法院非常重要的特点和优势。法院审理的案件可能来自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所以法官可能对有关案件的历史背景,文化特点,事实证据会有不同的感受和认识,这正好可以相互补充。当然我们审理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法。所以不同的代表性可以保证判决更加公平,公正。

薛捍勤:“不管你来自哪个法系,不管你来自什么样的文化背景,你办案的根据就是国际法,那么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15位法官的意见可能并不一致。比如说涉及到条约的解释,当事双方会各执一词,法庭官在听取了双方的观点之后,就要做出法院的判决。我们要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这和我们过去的实践没有任何关系。

国际法院的法官门在审理案件。图片由国际法院提供

国际法院于1946年成立后, 徐谟先生成为首任中国籍法官, 接任他的是顾维钧法官。但在1967年后的很长一段时间, 国际法院一直没有中国籍法官。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84年, 倪征先生当选为新中国第一位国际法院法官。 随后, 史久镛先生于1994年出任国际法院法官, 2003年至2007年, 史法官担任国际法院院长。 2010年6月29日, 薛捍勤女士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

薛捍勤法官表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法官必须独立于各国政府,不得在政府内担任政治和行政职务,必须以独立的身份履行法官的职责。她表示,法官在工作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依据国际法审理案件,这既是规约的要求,也是法官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各国和国际社会才能对法院建立信心,对国际法予以尊重和遵守。法官的使命是神圣而崇高的,因为他们肩负着维护世界和平,主持正义的职责。当然,法官过去的工作经历和文化背景会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们对事务的看法,但这并不影响法官秉公执法。实践证明,70年来,国际法院成功有效地解决了很多国际争端,对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为国际法的发展和传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薛捍勤:“我们在就任时,首先要宣誓,将以客观、公正、尽职的态度来履行一个法官的职责和权力。这是《规约》中要求的。作为一名法官,要秉持法官的操守,坚持以客观公正态度,依据国际法,基于事实证据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只有这样,各国和国际社会才能对国际法院建立信心,各国才可能愿意把他们的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现在大家一直把将争端提交到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审理视为坚持法治的表现。国际法院就是这样的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的确有其优势。它客观,中立,可以摆脱国内政治的困扰,避免矛盾久拖不决。法官如果失去公允,国家就不会把案件交给法院。另一方面,有人也常常怀疑,说法官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和中立吗?法官会不会受他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影响?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如果说一点影响都没有,那是不真实的,谁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都有思想。每位法官的经历、文化背景和法律教育和实践都会对他的法律认知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个不可否认。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官因此而不能秉公执法。在国内法院中,法官也是有不同政治倾向的,这不能说明法院的判决就难以公正。更何况,法院是15位法官一起办案,最终对案件的判决是要看多数意见,个人不能左右结果。法官来自各大文明体系和主要法律体系,具有普遍代表性,而不是只来自某个法律法系。在审理过程中,少数意见可以保留,极端的意见很难成为多数意见。法院的审理程序分书面阶段和口头阶段,之后法院进行内部审议,最终形成一个多数意见的判决。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遇到极端的情况,法院的判决受到外界的批评。在历史上,法院对西南非洲案上的判决,受到国际社会的严厉批评,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实际上否决了法院的判决,因为法院的判决在客观上维护了南非在西南非洲的种族隔离制度。这个案子导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院受到冷落,在一、二十年内案件寥寥。这对法院来说是很大的教训,所以说不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法院自己的威信就会受到质疑和损害。这些因素决定了法院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反映时代的潮流和发展方向。”

国际法院外景。图片由国际法院提供

薛捍勤法官指出,国际法院在过去25年中所处理的案件远多于过去45年案件的总和。目前已有70个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这是一个积极的发展。为应对这种局面,与时俱进地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法院对诉讼程序规则和自己的内部工作规则一再加以改进完善。

与此同时,人们看到,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发展迅速, 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挑战,需要现有的机制去适应。她表示,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如何鼓励更多的国家接受法院的管辖权解决国际争端,法院可以做什么工作来改善目前的状况,这些都值得加以思考。

薛捍勤:“法院自上世纪90年代后业务量急剧增长,不仅表现在数量上,更重要的是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和多元化,当事国所来自的地域也更加广泛,以前大多来自欧洲、非洲和拉美,亚洲很少,现在亚洲的一些国家也在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法院的代表性更强,当然这就要求法院在审案理的过程中,要更多地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提高办案的速度,与时俱进地改善法院的工作;第二个问题就是随着最近国际法的发展,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的舞台越来越大,机制越来越多。过去主要就是国际法院,后来有了海洋法庭,在刑法方面有了国际刑事法院。现在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法院之外,还有各种仲裁。这些机制的发展实际上对法院是一种压力。一方面国际社会和法学界都非常尊重国际法院的地位,看重法院的判决,但另一方面,随着各种机制的发展,法院的工作也要不断地改进,这是第一个挑战。第二个就是如何鼓励更多的国家把他们的争端案件提交给法院来解决,一方面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扩大法院的影响力,同时传播和发展国际法。这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个各国对法院的信任要进一步加强;二是要让各国更加熟悉和了解法院的工作。法院的正式语言是英、法两种语言,而不像联合国其他机构一样是六种语言,要对在这两种语言都上运用得都非常娴熟,这对于其它地区的国际法学家来说是非常大的挑战,比如中国。我现在就特别鼓励我们的国际法学者一是要强化英语,精通法律专业的外文;此外还要学一点法语。这样在研究法院的工作时,才能感觉到有一个驾驭的力量。中国的发展特别快,在国际家事务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强,但我们至今还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迄今,中国只在科索沃咨询案件中第一次参与陈述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这是一个很宝贵的经验。我们希望通过一点一点的积累,来更多地了解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挑战是多方面的,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

李茂奇,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

音频时长
25'33"
Photo Credit
联合国图片/国际法院图片/Jeroen Bou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