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将对中国、沙特等14国的人权记录进行普遍定期审议

人权理事会会议全景。(资料图)
联合国图片/Jean-Marc Ferré
人权理事会会议全景。(资料图)

人权理事会将对中国、沙特等14国的人权记录进行普遍定期审议

人权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将于1月22日至2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第45届会议,届时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4个国家的人权记录进行审议。

人权理事会成立于2006年,由47个成员国组成,这些成员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普遍定期审议是人权理事会的一个独特机制,每隔四年半,联合国所有193个会员国都需就其人权记录接受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每年举行三届会议,每届为期两周,审查14个国家。因此,每年会有42个国家接受审议。此次接受审议的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中国、尼日利亚、毛里求斯、墨西哥、约旦、马来西亚、中非共和国、摩纳哥、伯利兹、乍得、刚果和马耳他。这将是这14个国家第四次接受普遍定期审议。

审议的目标

普遍定期审议对各国遵守人权义务的程度进行评估。这些义务载于:1)《联合国宪章》;2)《世界人权宣言》;3)各国加入的人权文书(即该国已批准的人权条约);4)各国作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如国家人权政策或已实施的方案);5)适用的国际人道法。

普遍定期审议的最终目标是改善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并对全世界人民产生显著影响。它的设置是为加快、支持及扩大在地方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为达到此目标,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包含了评估各国的人权纪录及处理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

普遍定期审议的另一目的,是为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其有效处理人权问题的能力,并在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分享人权领域的最佳做法。

所有国家都可以借此机会公开宣布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和为克服享有人权的挑战而采取的各种行动。

审议的依据

普遍定期审议所依据的文件有:

1)国家报告:受审议国家所提供的信息;

2)独立人权专家和小组(称为特别程序机制、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实体)的报告中所载信息;

3)国家人权机构、区域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等其他利益攸关方所提供的信息。

审议的过程

普遍定期审议是由理事会47个成员组成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主持进行的;不过,任何联合国会员国都可以参与到与接受审议国家的讨论和对话中。

对每个国家的审议由来自不同区域集团的三名理事会成员组成的小组(又称“三国小组”)协助进行,这些国家同时担任报告员。本届会议的三国小组名单在1月10日举行的人权理事会组织会议期间通过抽签选出。

普遍定期审议是通过受审议国家与其他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互动讨论进行的。每个国家的审议持续三个半小时。首先,代表这14个国家的高级别代表团将介绍它们为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所做的努力,特别是自上次普遍定期审议以来的努力,评估积极的事态发展并确定面临的挑战。

在互动讨论期间,任何联合国会员国都可向受审议国家提问、发表评论或建议。三国小组会把对受审议国家提出的议题或问题归类,以确保互动对话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审议的成果

在工作组完成国家审议后,三国小组在受审议国的参与及人权高专办的协助下,撰写报告。这份“结果报告”包含实际讨论的概述,即包括由各国向受审议国家提出的问题、评论和建议以及受审议国家的回应。

工作组会议中有半小时用于通过该次会议中各受审议国家的每份“结果报告”。受审议国家有机会对建议发表初步评论,选择接受或拒绝这些建议,被接受和被拒绝的建议都会被载入报告中。

在报告通过后,受审议国家可在两周之内对报告中它们的发言部分进行编辑修改。然后报告必须在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在全体会议上,受审议国可以对在工作组会议期间内未充分表述的问题和议题作出回复,并回应受审议期间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建议。成员国和观察国有时间对审议结果发表意见,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也有时间作一般评论。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45届会议的最终结果将在今年6月至7月举行的人权理事会第56届常会的全体会议上通过。除被审议国和其他国家外,联合国驻地协调员、联合国实体国家主任、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可发言,时间为一小时。

中国将接受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将于1月23日(星期二)对中国的人权记录进行第四次审议。

中国代表团将由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特命全权大使、常驻代表陈旭率领。

为中国的审议担任报告员(三国小组)的三个国家代表为:阿尔巴尼亚、阿联酋和马拉维。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计划于1月26日(星期五)采纳对中国提出的建议。被审议的国家可能希望就在审议期间提出的建议表达其立场。

此前,中国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审议曾分别于2009年2月、2013年10月和2018年11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