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专家:残疾并非否认人们自主决策权的理由

一名残障儿童在一家康复中心接受治疗。世界银行图片。
一名残障儿童在一家康复中心接受治疗。世界银行图片。

联合国专家:残疾并非否认人们自主决策权的理由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4月22日在日内瓦发布的关于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新指导方针中强调,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平等享有自主决定人生的权利,其中包括冒险和犯错的权利,并就此呼吁各国审查其法律与实践,以进一步为残疾人提供帮助,使其决策与活动得到尊重和认可。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22日发表的一般性指导意见中表示,残疾人的决策自由必须得到尊重。包括社会心理障碍或认知障碍患者在内的残疾人都应得到决策方面的支持,但不应由别人替他们做出决定,即便是在所谓基于其“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也不应如此。

委员会指出,《残疾人权利公约》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2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各方面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然而在实践中,残疾人的许多合法权利却遭到否认,且常常以精神行为能力评估为基础。许多残疾人因此被剥夺了选举、结婚、组成家庭等基本自由权利。委员会就此表示,各方对第12条所载的缔约国义务存在普遍误解,且未能承认“受到支持的决策”的重要性。此外,“取而代之的决策”,即由他人代表残疾人做出决策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使用监护机制或允许进行强迫性治疗的精神健康法等。

负责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落实情况的该委员会现已就相关条款发布了一份详细解读,以明确缔约国义务,即强调在残疾人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时,各国有义务向其提供所需的各种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必须尊重残疾人的权利、意愿和偏好。

同时,委员会还详细阐述了《公约》第九条所载的“服务、信息和沟通无障碍”在允许残疾人平等享有和实现其人权及基本自由方面的重要性。委员会指出,残疾人面临着诸多障碍,因此无障碍问题的解决应考量所有复杂性,包括物质环境、交通、信息和沟通以及服务。此次发布的新指导方针强调,所有新物资、产品、设施、基础设施、技术和服务的设计应确保残疾人充分的无障碍使用。各国也应为消除现存障碍设立明确时限,并为之分配充足合理的资源,节俭不应成为残疾人无障碍工作未能得到有效推进的借口。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表示,希望在一般性意见的指导下,各国能审查其法律与实践,进一步承认残疾人人权,为残疾人提供帮助,使其决策与活动得到尊重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