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评注国家立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评注国家立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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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7月28日就国家立法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程度做出了评注。这份15页的评注涉及亵渎宗教、叛国罪、打击恐怖主义、叛逆、冒犯或诽谤国家元首和政府官员等方面的法律。评注同时确认,新媒体的参与者,包括撰写博客的人也应当受到言论自由保护。

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约机构,负责监督会员国执行公约的情况。这份评注是委员会应众多来自法律制定者、法官、律师、检察官、人权捍卫者以及记者的要求而对公约中言论自由权涉及的问题所进行的澄清。为撰写评注,委员会考察了来自韩国、芬兰、加拿大、中国香港、法国、斯里兰卡、澳大利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和秘鲁等数十个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与案例。

委员会成员、评注的主要撰写人欧弗拉赫蒂(Michael O'Flaherty)指出,评注再次明确无误地确认了言论自由权对于所有人权的核心重要地位,并且对国家限制言论自由的范围做出了严格的界定。例如,评注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那些惩罚对于历史事实发表意见者的所谓“历史记忆” 法是不可接受的。有关亵渎宗教的法律与公约也是相违背的,只有在非常特定的情况下,根据公约依照严格的规定才能适用。

评注还根据国际人权法对公众获取公共机构持有的信息的权利做了迄今为止最为综合的分析,并强调各国应培养强大、自由和多元化的媒体,同时确保人民获取新媒体平台的渠道畅通。

委员会强调,言论自由是确保透明与问责的必要条件,对于促进和保护人权至关重要。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扼杀言论自由、企图让公众沉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