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大通过《土著民族权利宣言》

联大通过《土著民族权利宣言》

media:entermedia_image:028284be-70d9-4bcd-a6a6-25618abf7965
联大星期四以143票赞成、4票反对、1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已经酝酿了20多年的《土著民族权利宣言》,为保护世界3亿多土著人的权利确立了国际标准。

《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涉及土著人民集体和个人权利的方方面面,包括自决权、自我管理、文化权和身份、健康、教育、就业、语言方面的权利,以及对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等等,并保护土著人不受歧视。

联大主席阿勒哈利法在宣言通过后表示,宣言的通过再次显示了联大在确立国际标准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潘基文秘书长也发表声明指出,宣言在联大获得通过是全世界土著民族的一个胜利。他敦促各国政府和公民社会立即采取行动,将推动土著民族权利纳入到促进国际人权事业之中。

在联合国通过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的努力经过了20多年的努力。198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成立“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旨在为保护土著民族权利制定一些基本标准。去年6月,《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终于在人权理事会获得通过。随后,宣言文本交联大予以表决。

土著民族问题显著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美国对宣言内容持有异议,在投票中投了反对票。

美国代表海根(Robert Hagen)表示,宣言文本在诸多方面存在缺陷,因此将在实施上难以成为国际认同的标准。海根说,从失败了的谈判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宣言文本令人感到疑惑,它面临着无休止的相互矛盾的解释和对其适用性的争论,这一点已从它自在人权理事会获得通过后所出现的众多复杂的解释性声明中显现出来。因此,美国无法对这样一个草案文本予以支持。

澳大利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希尔(Robert Hill)表示,澳大利亚对于宣言中涉及的土著民族自决权难以表示赞同。澳大利亚政府支持和鼓励土著民族全面和自由地参与自己国家的民主决策过程,但它不支持一种可以被解释为鼓励损害一个拥有民主代表制政府的国家的领土和政治的完整性。

加拿大代表麦克尼(John McNee)表示,宣言第19条规定,一个国家在没有取得土著民族同意的条件下不能就涉及到土著民族的司法或行政问题采取行动。尽管加拿大拥有一个很强的磋商程序,加拿大法律体系也对这些程序作为一种司法问题使之得到加强,但建立这样一种使一个群体对司法和行政措施拥有完全否决权事实将从根本上同加拿大的议会体系不相匹配。

《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第28条规定:土著民族有权要求补偿在位时鲜活的他们自由知情同意下被没收、夺走、占有、使用或破坏得他们历来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领土和资源,补偿的办法可包括归还原物,或在无法这样做时,给予公正、合理和公平的赔偿。对此,新西兰常驻联合国大使班克斯(Rosemary Banks)表示,新西兰有不同的理解。

班克斯说,宣言文本总体上讲没有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有可能成为土著民族要求拥有主权的土地现在可能正在被另外的人合法地拥有,或是有可能成为许多不同的土著民族争相要求获得主权的土地。新西兰不可能对整个国家的土地价值进行理赔,事实上在财政上进行赔偿也不是试图在新西兰建立居住地的土著民族的主要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