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十三载 各国褒贬不一(7:41)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十三载 各国褒贬不一(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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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60个国家在意大利缔结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旨在结束最严重罪行有罪不罚现象的常设法院。由于国际刑事法院涉及的案件都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这些最严重罪行,而实施这类罪行的往往都是政治和军事领导人,在法院进行起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各种尖锐的挑战,这些挑战实际上反映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以及传统法律与时代发展之间的碰撞。这在联大11月初就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进行辩论时各国外交官对其所发表的评价中可见一斑。请听联合国电台记者黄莉玲的报道。

国际刑事法院目前针对9项情势开展了23个案件的审理,案件所涉及的国家全部在非洲,包括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达尔富尔、中非共和国、肯尼亚、利比亚、科特迪瓦和马里。法院特别在2009年因苏丹西部达尔富尔地区的暴行针对该国总统巴希尔发布了逮捕令,在2011年又针对肯尼亚大选后暴力事件对该国总统肯雅塔提出了起诉。这在国际社会掀起了轩然大波。

阿尔及利亚代表瑞茅(Mehdi Remaoun)在发言中毫不隐讳地指责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被政治化,并有选择性。

瑞茅:“《罗马规约》根据补充性原则所赋予的国家司法的首要性在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的几个案件中或者在该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着手的几个案件中根本没有得到恰当落实。因此我们毫不惊奇地看到许多国家,甚至是那些缔约国都在质疑国际刑事法院的中立性和安理会在决定移交或者不移交一个案件时所根据的标准,并对这当中的政治操纵和选择性产生了担忧和怀疑。极其重要的是,我们不要忘记,正是国际刑事法院唯独针对非洲国家和非洲领导人所进行的起诉当中的政治化、选择性和滥用是导致非盟2013年10月在亚的斯亚贝巴召开特别峰会的主要原因。非洲国家领导人在那次峰会上指出,自从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以来,该法院只盯着非洲,但与此同时世界其他地区不可接受的状况却被忽视。国际司法必须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性,包括非洲国家。因此,基于国内法和国际习惯法赋予在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其他高级官员在任期内的豁免权,非洲峰会决定‘为了捍卫会员国的宪法秩序、稳定和完整性,任何国际法院或者特别法庭不能针对在位非盟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开始或继续指控。’”

由于“缺乏肯尼亚政府配合”,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本苏达被迫在2014年12月撤销了对肯尼亚总统肯雅塔的指控。非洲国家对此表示欢迎。非盟还在最近一次于南非召开的峰会上要求该法院撤销对其他非洲国家领导人的起诉。

中国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发言中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最近“在调查起诉工作更加谨慎务实。中国希望该法院继续审慎履行职责,确保实现刑事司法正义不以牺牲和平、稳定和民族和解为代价。”

徐宏:“在处理国家元首豁免的问题上希望国际刑事法院严格依照现国际法,充分考虑相关国家的正当、合法诉求,避免对国家领导人履行职责造成不当妨碍。”

国际刑事法院是完全独立于联合国的国际司法机构,两者通过《联合国与国际刑事法院间关系条约》开展合作,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安理会可以将一项严重情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罗马规约》目前有123个缔约国,占联合国会员国的三分之二。美国、俄罗斯和中国三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并没有加入罗马规约。

巴西常驻联合国代表帕特里奥塔(Antonio de Aguiar Patriota)呼吁实现《罗马规约》的普遍加入,他指出提高《罗马规约》的普及性将有助于消除对国际刑事法院活动选择性的错误解读。帕特里奥塔对南美洲所有国家都加入了《罗马规约》、使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成为缔约国中仅次于非洲集团的第二大区域集团倍感自豪。他同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资金紧张问题表达了关切。

帕特里奥塔:“我们再次呼吁落实联合国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协定》第15条以及《罗马规约》第115条之B项,由安理会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处理的案件的资金应当由联合国提供,而不是完全由《罗马规约》缔约国承担。对安理会移交案件的恰当供资将提高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的可信度。现在的情况是不可持续的。正如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昨天在她向安理会所做的有关利比亚局势的第十一份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资金的短缺限制了她的办公室就利比亚情势开展额外调查活动的能力。”

列支敦士登常驻联合国代表韦纳韦瑟(Christian Wenaweser)也对联合国、尤其是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表示关切。他支持巴西代表的发言,并强调寻求正义的代价比起暴行给人们所造成的磨难和财产损失而言是廉价的。

韦纳韦瑟:“安理会缺乏对其所移交的案件进行跟进,特别是缺乏对国际刑事法院有关不合作问题的通知进行回应,这持续阻碍着责任的追究。安理会不能够根据《罗马规约》履行其职责导致了不可能落实其他条款。在安理会首次做出移交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后十年,安理会在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问题上仍然缺乏方向和目的。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要达成一个更具效果的关系,还有很多的空间,包括通过赋予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行动更强的任务授权,以及对被起诉的个人实施有针对性的制裁。不幸的是,尽管有44个国家联合呼吁对国际刑事法院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有关和平行动的高级别独立小组的报告未能触及这一点。”

在谈判《罗马规约》时,各国不能就侵略罪的定义达成一致。因此尽管《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可以管辖侵略罪,但法院事实上一直无法履行这种管辖权。2010年缔约国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通过了有关侵略罪的修正案,并规定有30个缔约国批准修正案并经缔约国大会在2017年后做出启动侵略罪管辖权的一次性决定后,该修正案便可生效。随着瑞士在今年9月批准了修正案,使得批准了修正案的国家达到了24个。巴西和列支敦士登等国代表在发言中对修正案能够在2017年生效表示充满了信心。

黄莉玲,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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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大11月6日就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进行辩论。联合国图片/Rick Bajorn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