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裁定:美国针对某些伊朗资产的冻结举措不合法

国际法院法官举行听证会。
联合国图片/国际法院/Wiebe Kiestra
国际法院法官举行听证会。

国际法院裁定:美国针对某些伊朗资产的冻结举措不合法

法律与预防犯罪

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今天在海牙就“某些伊朗资产(伊朗诉美国)”一案作出判决,裁定美国冻结伊朗企业部分海外资产的行为不合法,并要求美国向伊朗作出赔偿。不过,伊朗的诉求并未得到全部满足,国际法院的裁决并不涉及伊朗中央银行被冻结的资产。 

案件背景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6年做出裁决,裁定美国政府可以将冻结的伊朗海外资产用于赔偿,支付给在1983年贝鲁特爆炸案以及其他恐怖袭击中遇难的美国公民家属。 

当年6月14日,伊朗向国际法院提交请求书,对美国提起诉讼,诉讼争端涉及“美国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违反了1955年8月15日在德黑兰签署的《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已经和(或)正在对伊朗及伊朗公司(包括伊朗国有公司)行使其权利来控制并享有其财产(包括在伊朗境外/美国境内财产)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伊朗请国际法院作出裁断、发布命令并宣布美国违反了《友好条约》规定的某些义务,美国有义务对由此给伊朗造成的损害作出充分赔偿。 

2017年5月1日,美国对法院的管辖权和请求书的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2019年2月13日,法院对美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它具有对伊朗提交的请求书的部分内容作出裁判的管辖权,并且该请求书可以受理。 

法院判决  

经过长达数年的诉讼,国际法院的法官3月30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裁定美国违反了1955年《友好条约》的某些条款规定的义务,裁定美国有义务就“违反国际义务行为的损害性后果向伊朗作出赔偿”。 

国际法院决定,如果双方在本判决书作出之日起 24个月内未能就应付给伊朗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则应任何一方的要求,由法院解决这一问题,并为此目的保留该案的后续程序。 

国际法院的判决涉及对一些伊朗公司资产的赔偿,但并不涉及伊朗中央银行被冻结的资金。国际法院认为,伊朗央行不能被定性为《友好条约》意义上的“公司”。因此,美国对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得到支持,法院认为它没有管辖权来审理这些指控。 

国际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都是终审判决,不可上诉。如果所涉国家中有一方没有服从判决,则另一方可将此事提交安理会处理。 

荷兰海牙和平宫的外部景观,自1946年以来,和平宫一直是国际法院的所在地。
联合国图片/ICJ-CIJ
荷兰海牙和平宫的外部景观,自1946年以来,和平宫一直是国际法院的所在地。

其他伊朗诉美国案件 

2018年7月16日,伊朗向国际法院提交了另一份请求书起诉美国,事涉违反《友好条约》的指控。伊朗表示,其请求涉及美国2018年5月决定对伊朗及伊朗公司和国民实施一系列限制性措施。伊朗请求法院作出裁断、发布命令并宣布美国因采取这些措施及其所宣布的进一步措施,违反了《友好条约》规定的多项义务,必须制止这种违反行为,还必须赔偿对伊朗造成的损害。当天,伊朗还提交了关于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2018年10月3日,法院就这一请求发布命令,特别指出,美国必须消除2018年5月8日宣布的措施对向伊朗领土自由出口某些类别的货物和服务造成的任何障碍,并确保发放与这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许可和必要授权书,而且与这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 

目前,这一案件还在审理中。 

关于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坐落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法院于1946年开始运转,取代了自1922年于和平宫开始运作的常设国际法院。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开展工作,《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 

国际法院拥有两项职能:依据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争端解决职能),对获得正当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和有关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咨询职能)。 

国际法院由15位法官主持,他们全都来自不同的国家,由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国际法院只根据国际法处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争端,不受理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一个国家如果不愿意就可以不参加诉讼,除非有特别的条约规定要求它参加。一个国家一旦接受该法院的管辖权,就必须服从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