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专家欢迎比利时修改签证程序 将伊斯兰教法“卡法拉”监护方式纳入考量

一名代表在今年9月举行的《儿童权利公约》通过30周年纪念活动上发言。
联合国图片/Ariana Lindquist
一名代表在今年9月举行的《儿童权利公约》通过30周年纪念活动上发言。

人权专家欢迎比利时修改签证程序 将伊斯兰教法“卡法拉”监护方式纳入考量

人权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今天发表声明,欢迎比利时根据委员会建议,成功解决一名以伊斯兰教法“卡法拉”(kafalah)监护方式得到收养的儿童的入境签证问题,并对该国签证手续做出修改,将这一监护方式纳入考量。

此案所涉儿童为摩洛哥籍,2011年在马拉喀什出生后遭生母遗弃、生父不明。在其六个月大时,一对比利时-摩洛哥夫妇——其中一人为比利时籍,一人拥有比利时与摩洛哥双重国籍,居住在比利时西部的佩鲁维尔市(Péruwelz)——根据伊斯兰教法的“卡法拉”制度正式成为其监护人,并得到了摩洛哥法院的认可。

大多数西方国家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养子女将切断与生身父母的联系,转而与养父母结成受到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中国法律也采取此项规定。

但在重视家族血统的伊斯兰国家,被称为“卡法拉”的监护制度并不会切断被收养儿童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养父母出于善举,承诺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承担保护、教育和照料遗弃儿童的责任,但并不与养子女结成亲子关系,养子女也没有继承养父母财产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将“卡法拉”与寄养、收养及”必要时”在育儿机构中安置共同列为“其他方式的照顾”。

在本案所涉及的摩洛哥,法律允许被认定为遭到遗弃的儿童通过“卡法拉”制度获得穆斯林夫妇或穆斯林妇女的收养。

由于“卡法拉”并非亲子关系,这对夫妇无法以“家庭团聚”为由替这名儿童申请入境比利时的签证,两人遂转而向比利时政府申请长期入境的人道主义签证,但在2012-2017年间多次遭到拒绝,理由是“卡法拉”不属于收养,无法让该名儿童获得居留权。

2017年3月,这对夫妇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诉,提出比利时政府此举有违《儿童权利公约》,侵犯了该名儿童的权利。委员会于2018年9月公布决定认为,比利时政府未能“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尤其是未能充分考量该名儿童的特殊情况,及其与养父母之间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事实上的家庭纽带,同时也未能听取儿童本人的意见,侵犯了儿童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委员会要求比利时“立即重新审核该份签证申请……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同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未来再次发生类似的侵犯儿童权利事件”。

比利时政府于今年4月做出回复表示,经过重新审核,以及由该名儿童本人出席的口头听证,该国已于今年2月28日向该名儿童签发了为期六个月的人道主义签证。

与此同时,比利时政府表示,“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未来涉及伊斯兰教‘卡法拉’监护方式的儿童的入境签证将得到迅速处理;儿童本人的意见将根据其认知能力水平进行考量;儿童与监护人之间的家庭纽带也会得到适当考虑。”

儿童权利委员会成员斯科尔顿(Ann Skelton)表示,比利时迅速落实了委员会的每一项建议和补偿措施,不仅解决了该名儿童的签证问题,还能防止未来其他儿童的权利受到侵犯,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置于签证手续的中心,为其他各国树立了良好榜样。

点击浏览儿童权利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及后续进展报告(英语)。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监督各缔约国对《儿童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落实情况。这些专家以个人身份独立开展工作,不是联合国雇员,不在联合国领取薪水。

任何人都可以向包括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九大人权条约机构提出个人申诉,委员会可在一定情况下对申诉进行审议,其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缔约国须在一定时间内就决定的落实情况向委员会进行报告。点击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