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生命权是至高权利

伊拉克北部库尔德斯坦首府埃尔比勒(Erbil)以西的卡沃格斯科叙利亚难民营(Kawergosk),两个女孩正在居住的帐篷外面完成作业。
儿基会图片/UNI174576/Romenzi
伊拉克北部库尔德斯坦首府埃尔比勒(Erbil)以西的卡沃格斯科叙利亚难民营(Kawergosk),两个女孩正在居住的帐篷外面完成作业。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生命权是至高权利

人权

联合国负责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委员会今天发布最新一般性意见,就《公约》第六条有关生命权的内容提供完整的法律指导。委员会主席沙尼(Yuval Shany)表示,委员会将生命权定义为“至高权利”,“是享有其他所有人权的前提”。

沙尼表示,委员会此次就生命权所发布的一般性意见经过了三年多的准备,“为生命权所包含的义务提供了丰富和权威的陈述”,一般性意见触及生命权与其他人权及国际法原则的关系等多项极其复杂的问题,还明确了各国在环境退化、战争和极端贫困等一系列不同挑战面前所应当履行的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沙尼同时表示,针对身处《公约》缔约国领土之外,但依旧受到缔约国,或位于缔约国领土之内的企业活动影响的个人,一般性意见也做出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此外,一般性意见明确表示,尚未废除死刑的缔约国应逐步向废除死刑过渡。

委员会由18名独立的人权专家组成,通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72个缔约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公约》的落实情况。此外,委员会还就缔约国应如何在实际操作层面解释和应用《公约》内容发布指导意见,其对人权规定内容的解释,被称为有关问题的“一般性意见”或“工作方法”。委员会是独立的专家机构,其意见不代表联合国的意见。

委员会将在2019年3月4日举行的下一届会议上开始对《公约》第21条,有关和平集会权的内容撰写指导性意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经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1976年正式生效,缔约国承诺尊重包括生命权、宗教、言论和集会自由权、选举权以及公正审判权在内的一系列公民和政治权利。目前该《公约》共有172个缔约国,另有包括中国和古巴在内的6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