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受管辖权所限尚难启动对“伊斯兰国”领导人的调查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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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受管辖权所限尚难启动对“伊斯兰国”领导人的调查和起诉

国际刑事法院监察官本苏达4月8日指出,极端组织“伊斯兰国”被指犯下了大规模处决、性奴役、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以及破坏文化遗产等无法言喻的残暴罪行。然而,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对高层伊斯兰国领导人启动初步调查所需的管辖权基础还过于薄弱。

本苏达在一份书面声明中指出,“伊斯兰国”被指犯下的罪行引起了国际社会极大关注,并对地区及世界和平、安全和福祉构成威胁。但是,这些罪行大多发生在冲突各派相互交战的叙利亚和伊拉克境内,而这两个国家还不是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尚无法对其行使管辖权。

本苏达表示,尽管如此,对于“伊斯兰国”组织中国籍为《罗马规约》缔约国的犯罪嫌疑人,即便是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也可行使“个人管辖权”。

本苏达说,仅在过去几个月中,就有数千名外国战斗人员加入了“伊斯兰国”组织,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突尼斯、约旦、法国、英国、德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等《规约》缔约国。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犯下了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

本苏达指出,根据检察官办公室所掌握的情况,“伊斯兰国”的领导人大多为伊拉克和叙利亚籍。因此,在现阶段,国际刑事法院对涉嫌负有最大责任的“伊斯兰国”领导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可能性还非常有限。有鉴于此,本苏达表示,她认为启动初步调查所需的管辖权基础还过于薄弱。

本苏达指出,未加入《罗马规约》的国家和安理会可以授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但这一决定的做出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国际刑事法院法院的影响。

成立于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为追究犯下最不人道罪行的肇事者责任而设立的首个永久性国际法庭,其主要职责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可对该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自行展开调查。在决定是否开始调查时,检察官应考虑其掌握的资料是否有合理根据, 并足以认定有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法院管辖权内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