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难民署呼吁澳大利亚遵守庇护寻求者“不驱回”国际准则

media:entermedia_image:0368880d-8f71-47d9-b599-a200dc507915

联合国难民署呼吁澳大利亚遵守庇护寻求者“不驱回”国际准则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1月28日作出裁决,判定当局在去年6月将157名来自斯里兰卡的庇护寻求者扣留在公海上长达数周之举为合法,再次显示出政府在移民问题上的强硬立场。联合国难民署2月4日就此发表“法律立场(Legal Position)”,强调澳大利亚仍然受到国际法义务的制约。

难民署在4日发表的立场文件中表示,对于澳大利亚政府近期在海上拦截、拘留并遣返可能需要保护的庇护寻求者的政策及做法,联合国方面一直在密切关注并深感忧虑。对于此次斯里兰卡庇护寻求者联合起诉澳大利亚移民及边境保护事务部长莫里森(Scott Morrison)的案件,难民署特别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身份提交了意见报告,重点关注《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下“不驱回(non-refoulement)”国际原则的适用问题,其中明确指出:澳大利亚在其管辖范围外海域拦截船只时,根据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不应将可能遭受处决或其他形式严重伤害的庇护寻求者驱逐回原籍国。

难民署指出,根据“难民地位公约”第33条之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该条款也适用于缔约国的政府官员。澳大利亚作为“难民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真诚履行其义务;澳大利亚的法律,虽然对该国官员和法院具有约束力,并不能改变澳大利亚的国际义务。

难民署强调,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此次的判决再次参考了由英国、美国等国支持的立场,即难民“不驱回”原则仅适用于接纳国的领土之内。对此,难民署的立场是:无论一个国家在什么地方、以何种方式行使其管辖权,依据国际法遵守“不驱回原则”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难民署认为,此次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对国家法律、而非国际法的解释。同时,难民署执行委员会,其中澳大利亚是创始成员之一,此前已就“不驱回原则”多次做出断论,决定该原则的适用与寻求庇护者或难民所处的地理位置无关,并特别强调在海上充分尊重不驱回原则的重要性,要求相关拦截措施不应导致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无法获得国际保护。

难民署在法律文件中表示,当有涉嫌搭载寻求庇护者的船只在海上被截获,而且有迹象表明船民意图申请庇护时,难民署的立场是:必须通过船民理解且允许其解释自己需求的方式迅速进行单独筛查。鉴于海上的安全顾虑以及其他条件限制,筛查工作最好在陆地上进行。如果船民提出国际保护要求,相关案件应当在拦截国领土内通过实质性和公正的难民地位确认程序予以正当受理,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在原籍国面临迫害或人权遭严重侵犯的风险。如果缺乏此类筛查和评估程序,有可能使处境脆弱的庇护寻求者陷入更严峻的危险处境之中。

157名来自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其中包括50多名儿童在去年6月中旬离开印度,后在澳大利亚圣诞岛附近的临界海域被拦截。据报道,他们被澳大利亚当局扣押在海关船上近一个月之久,每天只准上甲板几小时,最后又被转送到位于南太平洋岛国瑙鲁的难民中心,以接受调查和等候难民申请结果。去年8月,这批寻求庇护者的代表律师就非法拘留事件向澳大利亚政府和移民部长提起诉讼和索赔,并要求政府为被关在拘留中心的庇护寻求者提供医疗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