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谴责也门继续处决未成年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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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谴责也门继续处决未成年罪犯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12月12日发表媒体通报,对也门政府反复违反相关国际法准则、继续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罪犯施以极刑深表沮丧和愤慨,并就此敦促当局立即停止此类做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儿童罪犯从死囚名单上去除。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让•泽尔马腾(Jean Zermatten)当天证实,12月3日,也门政府在首都萨那公开处决了一名叫艾尔-巴尔蒂(Hind Al-Barti)的少女囚犯。根据联合国方面掌握的确切资料,她在犯罪时年龄还不满15岁。此举严重违背了《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条款。《公约》明确规定: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泽尔马腾表示,据儿童权利委员会了解,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也门总共处决了14名未成年囚犯。可悲的是,早在2005年6月,也门就曾向委员会保证,该国已经从《刑法典》中“废除”了针对未满18岁的犯罪人判处死刑或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条款。在2009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也门人权状况进行“普遍定期审议”时,该国也曾做出郑重承诺,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罪犯不施以极刑处决。

泽尔马腾指出,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对也门当局出尔反尔、不断违反国际法、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处决的做法深表沮丧和愤慨,同时对该国被判处死刑的儿童囚犯人数不断增加的现象予以高度关注。据初步统计,也门现有21名少年犯已被判处死刑,另有186名在犯罪时不满18岁的罪犯目前正面临死刑判决的威胁。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大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该公约设立,由一支独立的专家队伍组成,负责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