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成为首个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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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成为首个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国家

列支敦士登5月9日向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主席递交了该国批准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文书,从而成为第一个批准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修正案的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主席、爱沙尼亚大使因泰尔曼(Tiina Intelmann)在接受列支敦士登批准侵略罪修正案的文书时表示,侵略罪修正案不仅完成了1998年罗马谈判所开启的历史性任务,并且实现了人类自67年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便在追寻的一个目标,这便是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再次使那些对侵略行为负有罪责的人受到审判。

因泰尔曼指出,列支敦士登在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谈判中发挥了着重要作用,该国成为第一个批准修正案的国家理所当然。她鼓励其它缔约国采取同样的行动,争取使修正案尽早生效。

1998年通过、2002年生效的《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四种严重罪行具有管辖权,但规约没有对侵略罪的定义和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经过多年的谈判,在2010年于乌干达首都坎帕拉举行的规约审议会议上,缔约国一致通过了侵略罪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了侵略罪的定义,详细列举了侵略行为,并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等。

修正案将在获得30个国家的批准以及缔约国大会的同意后生效。

延伸阅读: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侵略行为”是指一国使用武力或以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

下列任何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均应视为侵略行为:

1. 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领土实施侵略或攻击,或此种侵略或攻击导致的任何军事占领,无论其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对另一国的领土或部分领土实施兼并;

2. 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领土实施轰炸,或一国使用任何武器对另一国的领土实施侵犯;

3. 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实施封锁;

4. 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陆、海、空部队或海军舰队和空军机群实施攻击;

5. 动用一国根据与另一国的协议在接受国领土上驻扎的武装部队,但违反该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或在该协议终止后继续在该领土上驻扎;

6. 一国采取行动,允许另一国使用其置于该另一国处置之下的领土对第三国实施侵略行为;

7. 由一国或以一国的名义派出武装团伙、武装集团、非正规军或雇佣军对另一国实施武力行为,其严重程度相当于以上所列的行为,或一国大规模介入这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