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呼吁缔约国不要保护被起诉者

国际刑事法院呼吁缔约国不要保护被起诉者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已真正开动马力,准备在明年三月开始审理第一起案件,但它的司法决定正在受到挑战。一些缔约国在呼吁大赦、撤销起诉或是采用其它的办法来避免诉讼的进行,而所有这些做法都是以和平为名义。国际刑事法院副检察官本苏达(Fatou Bensouda)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举行的记者会再次发出强烈呼吁,希望缔约国不要对被该法院提出起诉的人予以保护,以使正义得到伸张,并可作为警示,提醒那些具有类似恶行的人们停止他们的犯罪行为。

继二战后建立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联合国在1948年确认有必要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审判。国际社会在90年代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种族灭绝行为发生后分别设立了两个特别法庭,但由于这两个法庭管辖权的局限性,最终于98年缔结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约2002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同时成立,对规约生效后发生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的犯罪个人进行审判。明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将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一武装团体领导人卢邦哥被起诉征召和使用儿童兵案进行正式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副检察官本苏达(Fatou Bensouda)星期三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目前正在审理中的几个案件都程度不一地遇到了一些企图保护这些被起诉者的阻力,她说,就国际刑事法院所行使管辖权的一些情势,我们听到并在继续听到许多不同的声音。有些直接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决定提出挑战;有些对审判的时机提出挑战,要求刑事法院使用酌处权根据具体形势做出决策调整,为了短期的政治目标而进行起诉或撤销起诉。我们还听到有些缔约国的官员要求进行大赦、同意豁免或是其它的办法,来使被起诉者被免于起诉。

国际刑事法院目前正在调查或审理四项“情势”:乌干达、中非共和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三个缔约国分别提出的受案要求以及苏丹达尔富尔问题。苏丹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照理说不在规约管辖权的范围之内,但安理会2005年通过第1593号决议,将达尔富尔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从而使达尔富尔问题被置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管辖之中。国际刑事法院实施管辖权有三种情况,第一,缔约国的法院不能够或不愿意就严重罪行行使管辖权,第二,非缔约国宣布接受管辖,第三,对非缔约国国民,安理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将威胁到国际安全与和平的情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达尔富尔案件即属于第三种情况。国际刑事法院副检察官本苏达表示,缔约国在向国际刑事法院施加压力时通常以和平为理由。

本苏达说,我们可以听到将国际刑事法院描绘为和平进程向前推进障碍的声音。我们已对于这种说法做出并将继续做出回应。我们指出,这些提议不符合《罗马规约》的规定。它们破坏了法律,破坏了缔约国所承诺维护的法律。相反地,任何解决冲突的倡议都应符合《罗马规约》的精神,从而使和平与正义能够有效地相互并存。”

目前,除了卢邦哥被缉拿归案以外,国际法院还在今年10月将另一位刚果军阀加丹加(Germain Katanga)逮捕并送往国际刑事法院的所在地海牙。本苏达表示,目前已发出的其它6张逮捕令中所通缉的嫌犯还逍遥法外,这包括乌干达圣灵抵抗军领导人科尼(Joseph Kony)、文森奥蒂(Vincent Otti)、奥德西亚姆博(Okot Odhiambo)和昂温(Dominic Ongwen)。今年4月,国际刑事法院指控苏丹的哈伦(Ahmad Harun)在达尔富尔有组织、有系统地袭击平民,然而苏丹政府在此之后却将其任命为人道主义事务部部长。另一位被指控的苏丹亲政府民兵组织金戈威德领导人穆罕默德•阿里也仍在享受自由。国际刑事法院副检察官本苏达表示,缔约国和相关国家应同国际刑事法院相配合,将被起诉者递交法院接受审判。

本苏达说,国际刑事法院发出的逮捕令都是依据法律做出的决定,它们必须得到执行。我们所面对的现实并不简单,落实这些法律决定需要政治承诺,需要采取困难、代价高昂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