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大屠杀两被告一人获释一人判刑

卢旺达大屠杀两被告一人获释一人判刑

卢旺达刑庭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今天宣布,一名被控犯有灭绝罪等罪名的被告,经过庭审未能毫无疑问地被证明有罪,因此无罪释放。另一名被告被控煽动种族灭绝的罪名成立,被判刑25年。

卢旺达刑庭说,最终被判无罪的被告名叫姆帕巴拉(Jean Mpambara),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期间任基本古(Kibungo)省卢卡拉(Rukara)市市长,于2001年6月20日在坦桑尼亚北部被捕,并被控以种族屠杀罪(genocide)。

卢旺达刑庭说,检方随后修改了对这名被告的起诉书,把种族屠杀罪改为“串谋种族屠杀罪”(complicity in genocide),并增加了“灭绝罪”(extermination)的指控。

起诉书说,这名被告虽然没有亲自动手杀人,但在卢旺达大屠杀期间却在他管辖城市的三个地点唆使了他人去杀人,构成了协助、唆使和参与屠杀的罪行。被告对这些指控坚不认罪。

负责此案的卢旺达刑庭第一审判庭(Trial Chamber I)三名法官经过对庭审证据的审理,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证据可以毫无疑问地证明这名被告犯有被指控的任何罪行,因此宣布这名被告无罪,立即释放。

卢旺达刑庭说,在另一个案件中,被判有罪和25年徒刑的被告名叫穆翁尼(Tharcisse Muvunyi),在卢旺达大屠杀时任卢旺达军事学校(Ecole des Sous-officiers)校长,军衔为中校,于2005年2月5日在英国被捕。

负责此案的卢旺达刑庭第二审判庭(Trial Chamber II)说,这名被告1994年5月在有上千名主要由胡图族(Hutu)人参加的大会上发言,呼吁屠杀图西族(Tutsis)人、摧毁他们的财产,声称图西族是敌人,并辱骂图西族人是“毒蛇”。

经过庭审,法庭认为这名被告的信息被听众充分理解并付诸行动,而他在知情的情况下对其下属的屠杀和虐待图西族人(包括儿童)的行为没有加以劝阻和制止,事后也没有对他们的行为加以惩罚,因此这名被告被控的“直接、公开煽动种族屠杀罪”的罪名成立。这名53岁的被告因此被判刑25年。

不过,刑庭对这名被告被控的“危害人类强奸罪”(rape as crimes against humanity)认为证据不足,控罪予以撤销。刑庭说,被告被指纵容下属强奸妇女,但后来证据显示从事强奸的士兵来自诺戈马营(Ngoma Camp)和联攻派民兵(Interahamwe),而不是卢旺达军事学校。

卢旺达刑庭是安理会于1994年成立的。当年4月6日,载着卢旺达总统和布隆迪总统的飞机在卢旺达首都附近被击落,两位总统罹难。传闻称击落客机的是图西族游击队。此后爆发的暴力事件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武装冲突和部族大屠杀,80多万人被杀害,相当于卢旺达总人口的1/9。受害者大部分是图西族人。

事件发生后,安理会根据卢旺达政府的请求,决定成立卢旺达刑事法庭,庭址设于坦桑尼亚北部城市阿鲁沙(Arusha),但与前南刑庭共用上诉庭和检察长。该刑庭已对包括卢旺达前总理让•坎班达(JeanKambanda)在内的20多名被告作出了判决,另有30多人的案件正在审理或调查之中。安理会要求该刑庭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审判工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上诉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