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美国人权状况表示关切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美国人权状况表示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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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87届会议今天闭幕。这次会议审查了美国、中非共和国和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的定期人权状况报告,并听取了这些国家和地区代表的答辩。委员会对美国的人权状况提出了若干关切。

对于美国在本次会议上提交的第二期和第三期人权状况报告,委员会对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几个有利于保护人权的案例裁决表示欢迎。美国最高法院这些案例判决包括:

-2006年的《哈姆丹对拉姆斯菲尔德》(Hamdan v Rumsfeld)裁决,确定了1949年8月12的《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common article 3)的适用性。

-2005年的《洛普尔对席梦思》(Roper v Simmons)裁决,认为对犯罪时年龄不足18岁者执行死刑属于违宪行为。

-2003年的《劳伦斯对德克萨斯》(Lawrence v Texas)裁决,宣布把成年人相互同意的同性恋关系定为犯罪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

-2002年的《亚特金斯对佛吉尼亚》(Atkins v Virginia)裁决,认为对有精神病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属于美国宪法禁止的“残酷”和“异常”刑罚。

委员会同时对美国2000年通过《国家拘留标准》(National Detention Standards)表示欢迎。这个文件为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拘留设施制定了最低限度的标准。

另一方面,委员会对有可靠的、未得到美国反驳的消息显示美国连续数月和连续数年秘密关押人员表示关切。

委员会对美国在一段时间里批准对被关押人员使用的审讯方式也表示关切。这些方式包括使被审讯者长时间处于疲劳和孤独状态、处于过冷或过热环境中、戴头套、对其进行感官剥夺(sensory deprivation)以及进行长达20小时的审讯。

委员会对于美国对关于在关塔那摩、阿富汗、伊拉克和其他海外地点的拘留设施使用了酷刑和使被关押人员受到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的指控所进行的调查在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的缺点也表示了关切。

委员会对美国看来采取了把恐怖主义嫌犯送往或协助送往第三国进行关押和审讯的政策、却没有建立适当的保护机制以防止虐待一事也表示关切。

对于美国修订后的《爱国法》(Patriot Act),委员会关切的是美国在国内外监听和监视电话、电邮、传真通讯侵犯人民的隐私。委员会认为,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民众进行这种监视,并且应有适当的补救措施。

委员会对美国在卡特琳娜飓风(Hurricane Katrina)救援和撤离民众的行动中有消息说存在着对穷人、特别是非洲裔等歧视感到关切。

此外,委员会指出,美国应该对死刑犯中少数族裔和穷人比例过高的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纠正这种情形。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条约机构。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公约》规定,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1年内应向委员会提交首次报告。以后每5年提交1次有关进一步情况的报告。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其意见不是“判决”,对有关缔约国没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