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专家:各国不能以“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为名剥夺民众的知情权(7:40)

联合国人权专家:各国不能以“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为名剥夺民众的知情权(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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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的“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戴维 •凯依(David Kaye)10月24日向联大负责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事务的第三委员会提交了他的年度工作报告。凯依在这份报告中谈及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会员国不能以“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为借口剥夺政府间机构和民众对诸多重要问题的知情权。请听联合国新闻李茂奇的报道。

国际法下的信息权以《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和《公民权利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为基础。正如《国际公约》所述,人人享有“表达意见的自由;这项权利应包括通过不论是采取口头、书面或印刷方式、以艺术形式或通过他们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人权事务委员会明确阐明了这一权利涉及的内容,并强调说,第十九条“包含获取公共机构所掌握的信息的权利”。此外,委员会强调,这一权利并不仅仅依靠公共当局对获取信息请求作出的反应。

“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戴维 •凯依在联大第三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时表示,政府有义务向提出获得信息请求的政府间机构或是向没有提出请求的民众提供必要信息。

凯依:“今天我很高兴就人权理事会和它的前身人权委员会为了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而确立的人权报告员的任务做工作报告。近四分之一个世纪以来,我和我的前任们一直在试图就《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阐述的那样,对人权法在保护每一个人寻求、获得和传授所有种类信息和思想方面的具体方式进行论述,无论是在任何战线还是通过任何媒体。”

凯伊表示,为落实获取信息的权利,缔约国应积极公开公众感兴趣的政府信息。缔约国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可便捷、迅速、有效和切实地获得此类信息。缔约国还应颁布让人们据以获取信息的必要程序,例如通过有关新闻自由的立法。有关程序应规定根据与《公约》相一致的明确规则,及时处理获取信息的请求。

凯伊指出,许多政府继续将被视为没有必要的更多信息划入保密范围。许多信息被不恰当地界定为“内阁机密”而将信息划为机密信息或不提供有关信息,这往往成为一种惯常做法,对获取信息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凯伊强调,公共当局作为公众代表在履行公益事业。因此,原则上来说,其决定和行动应当是透明的。保密文化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在保密对于其工作的成效不可或缺时才可接受。因此,在披露某些类型的信息方面存在着强有力的公共利益。

凯依:“一个人如何才能对他们的政府的工作有概念呢?他们如何参与公共生活或是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对公共官员问责,或是就公共事务发表智慧型的评论?如果不了解公共官员以他们的名义倒底在做些什么,他们便无法做到这一点。当然这是一个修辞性的问题,因为这一会议室里的人都知道,能够获取信息是善政和公开治理以及法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1998年6月25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即奥胡斯公约。公约于2001年10月31日生效。凯依表示,《奥胡斯公约》 就是一项国际协定范例,它说明在公众极为关心的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有助于保护今世后代的每一个人生活在与其健康和福祉相适合的环境中的权利”。同样,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6项确认信息自由权利所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将获取信息与善治、人权和问责联系在一起,并呼吁所有会员国采取和实施让公众获取信息的法律和政策。

凯依表示,处理公共机构中普遍存在的“保密文化”,不仅需要立法和执行,而且需要对任意阻挠获取信息者实施制裁。 他指出,在人权事务委员会及其特别程序机制开展工作的同时,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也阐述了信息自由的重要性。2016年,理事会呼吁所有国家确保披露公共当局掌握的信息,通过透明、明确和便利有效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切实披露公共当局所掌握的信息,并规定请求获取和接收信息的一般权利,除了在狭义、适度、必要且明确界定的限制范围内,应让公众获取这一信息。凯伊表示,获得信息已成为其他人权条约的一项标准内容,并在涉及发展、环境、粮食和农业以及贪污腐败等其他实质性领域的国际协定中被广泛采纳。

凯依:“获得信息自由这一权利经常无法予以行使,因为政府经常会对某些类型的信息施加不必要的负担或限制。然而大多数的政府现在具备信息自由的政策和过程,也将保障获得信息作为一种权利,有时甚至将其置于宪法的框架之下。这是理所应当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获得信息自由的权利至少被看作法律框架下原则上促进权利的一个共同点。从这种意义上说,是向前迈出了一步。”

凯伊指出,在世界各地官僚机构和政治领导层中常有的保密和不披露环境仍难以消除。 一种普遍存在的将国家安全信息排除在信息权法律框架之外的做法,鼓励了一种将披露、即便是符合公众最大利益但对政府利益没有实质损害的披露视作违反“国家利益”的趋势。这种态度对获取信息的法律具有很大的负面压力,而且可能在国家安全环境以外产生溢出效应。凯伊指出,尽管有关信息获取的法律框架在全球得到改善,但公开政务在克服态度和采纳实施措施方面仍然面临重大障碍。

凯依:“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的法律框架正在面临严重威胁。自从我去年递交报告以来,表达自由的危机在全世界范围内加深。记者遭到谋杀而杀害他们的凶手却通常逍遥法外。个人仅仅因为在互联网上批评政府的政策或官员而遭到逮捕。对于公民社会活动人士的威胁有增无减。”

凯伊表示,在过去70年中,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在全球推广法治方面扮演了重要作用。这些组织的努力不一定总是成功,但促进了安全、发展、治理和许多其他领域的政策协调和法律规范制定。在当前形势下,促进实现政府间组织及其成员国推动信息获取自由权利落实到位是联合国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

李茂奇,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

Photo Credit
联合国图片/Manuel Eli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