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辩论制裁适用范围和有效性 各方以不同角度申述各自主张(7:42)

安理会辩论制裁适用范围和有效性 各方以不同角度申述各自主张(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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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在8月5日通过了对朝鲜新一轮更加严格的制裁,但在此前安理会针对朝鲜进行核试验和发射弹道导弹已通过多份决议,对其实施了多方位的定向制裁。显然,制裁并未完全奏效。那么安理会通过的制裁决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发挥作用、产生效果和达到目标?其适用范围及授权又存在哪些限定?安理会在通过制裁朝鲜新决议的前两天就此进行了热烈的公开辩论。请听联合国新闻李茂奇的报道。

经安理会授权设立的联合国制裁机制目前有13项,涉及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伊黎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伊拉克、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哈里里死因调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利比亚、塔利班、几内亚比绍、中非共和国、也门和南苏丹。

联合国负责政治事务的助理秘书长泽里胡恩(Taye-Brook Zerihoun)8月3日在安理会有关“加强联合国制裁有效性”议题的公开会议上做情况通报时表示,联合国制裁是维持全球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有力工具。他强调,在结合其它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工具、服务于明确制订的目标、尊重正当程序和人权的基础上,继续运用制裁工具至关重要。

泽里胡恩表示,目前实施的13项制裁机制在防止冲突、打击恐怖主义、限制核武器扩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泽里胡恩:“安理会通过定制和校准的制裁措施来阻遏不符合宪法的政府变更、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用于资助武装组织活动、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作为恐怖行为的冲突中的性暴力。从另一方面讲,制裁措施的目的在于为履行和平协议和建设和平的努力提供支持。”

泽里胡恩表示,有效的联合国制裁需要得到成员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制裁决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获得通过后,需要在边界口岸、机场、银行和金融机构得到落实,无论是各个层面的政府机构还是私营部门都应该在其中发挥应有作用。

美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米歇尔 •西松(Michele Sison)在安理会发言表示,在安理会制定制裁措施时如果能够实现广泛参与并得到迅速和一贯的落实,这种多边的制裁便可以产生效果。但当制裁缺乏广泛的支持和执行,他们便会变得毫无意义。比这种情况更糟糕的是,他们会降低安理会的声誉和有效性。他们不仅不能制止原来希望制止的威胁,反而会使下一次对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更有可能变为现实。

西松:“如果大规模支持和严格执行是进行制裁的正确方法,那么错误的方法正在我们的眼前展现:一个联合国会员国应该接受多项安理会决议的制裁,但我们却允许它在不受惩罚的情况下一再违反这些决议。它不会改变它的行为。当联合国会员国不遵守对一个侵略者实施的制裁条款时,安理会的威胁便会变得空洞。当会员国违反人权、镇压行使上帝赋予的自由的本国人民时,安理会无所作为。至此,安理会失去了自己的可信性。当安理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出威胁、但拒绝继续跟踪实施进展时,什么变化也就不会出现。”

俄罗斯新任常驻联合国代表瓦西里·内本希亚(Vasily Nebenzia)在安理会发言表示,俄罗斯承认改善制裁机制的重要性,认为它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一个重要工具。但他强调,制裁应该直接对准那些制造危机的责任人加以制定和实施。

内本希亚强调,外交和领事使团不应归入受到制裁的范围。他同时对在安理会制裁之外施加额外的单边制裁已成为规范这一事实表示遗憾。他表示,这是一种“不公正的经济竞争”。

内本希亚:“限制措施不应该伤害平民人口或社会经济发展。这就是为什么制裁在制定之前需要对其加以仔细研究的原因。如果这些限制性的措施被用于推翻自己不喜欢的政权,包括通过经济扼杀或是对局势加以干涉的手段,那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刘结一在发言中表示,安理会运用制裁手段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各项规定,采取慎重和负责任的态度。安理会应优先采取谈判、调解、斡旋等非强制性手段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问题。实施制裁应以穷尽其他非强制性手段为前提。制裁是和平手段,理应通过和平方式实施,不应使用武力强迫执行。

刘结一:“安理会决定的制裁必须是整体政治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制裁本身不是目的,仅靠制裁也无法解决问题。对话协商等政治和外交手段是解决有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不少情况下,阻碍问题解决的‘短板’并非制裁力度不够,而是政治对话谈判缺乏进展。安理会确定的整体解决方案必须整体推进,执行安理会决议不能有选择性。安理会采取制裁手段应配合政治解决大局,有助于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和联合国的斡旋、调解努力,真正有助于实现局势缓和和解决问题。”

刘结一表示,安理会应加强制裁的针对性,防止负面效果。安理会要紧紧围绕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慎重考虑制裁的措施和范围,要紧扣解决问题的目标。制裁措施要最大限度避免对普通民众和第三国造成负面影响,避免殃及当事国同外界正常、合法的经贸往来、人民正常生活和人道局势。随着地面形势和解决问题进程发展变化,安理会应及时评估有关制裁措施效果,根据需要调整、暂停乃至最终解除制裁。

刘结一:“实施制裁事关重大,应该严格准确按照安理会有关决议行事,避免在安理会框架之外对他国实施单边制裁、随意扩大制裁范围。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继续坚持以慎重和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制裁问题,确保安理会制定的制裁措施服从和服务于政治解决有关问题的大局,为真正解决问题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李茂奇,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

Photo Credit
安理会会议现场。联合国图片/Kim Haugh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