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隐私权:网下人权在网上也应得到保护(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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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美国和英国的情报部门相继被披露对本国和外国公民的电子通讯实施了监控。这两个国家的情报部门掌握的先进技术使他们能够获取很大一部分全球互联网上的信息流、美国的电话录音、个人的电子通讯簿以及其他数字通讯内容。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进行数字监控的其实并不限于这两个国家,许多政府实施大规模数字监控正在演变为一种“危险的习惯”,侵犯到隐私权等诸多重要的人权。请听联合国电台记者黄莉玲的报道。

互联网、智能移动手机和具有连通无线网络功能的装置等数字通信技术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这些通信领域的新发明极大地改善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进行即时交流的能力,因而促进了言论的自由表达,协助了全球辩论的开展,为民主参与创造了条件。

但与此同时,人权高专皮莱在7月中旬发布的题为《数字时代的隐私权》的报告时指出,数字通讯技术飞跃式的进步也增强了政府进行监控、截获信息和进行数据收集的能力。一方面,监控再也不受到规模和期限的约束,同时数字技术和信息储存成本的下降也消除了开展监控活动的资金障碍。可以说,国家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更强的能力进行即时的、侵入性的和有针对性的广泛监控。

皮莱:“数字通讯非常容易受到电子监控,有证据表明,利用现在已经开发出来的新技术进行的监控,效率令人震惊。虽然国际法律框架已明确规定政府具有保护人们隐私权和其他相关人权的义务,但对数字通信进行监控并且收集个人信息等做法,由于缺乏足够的国家立法和执法,以及薄弱的程序保障和监督不力等问题,造成了对隐私权的任意和非法的侵犯。”

有167个缔约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公约还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皮莱:“在当今数字时代,人们不可避免地越来越依靠数字通信来开展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人们在网络之外拥有的人权在网络上也应当得到保护。”

人权高专皮莱指出,现在不断出现世界各地的政府进行秘密和公开的电子监控的例子。政府实施大规模监控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而不是作为特列来运用,这种趋势非常危险。

皮莱:“监控并不是抽象的,监控有可能导致致命的后果。在有些国家,通过数字监控被确认的异己分子成为了进一步调查的对象。有可信的证据表明,他们受到了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在有的国家,政府威胁要关闭数字通讯运营商的网络,除非让政府直接获取数字信息。政府还提取光纤通信传达的信息,要求公司系统性地提供有关用户和雇员的大量信息。有些国家还被指控运作跨国网络,使情报机构能够利用相互关联的法律漏洞去侵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隐私权。”

根据《数字时代的隐私权》报告,还有些国家常规性的对所有电话进行录音,并且保存录音进行分析;有的国家在举办大型国际活动时也监控围绕活动的数字通讯信息;在某个国家,政府要求在该国出售的所有个人电脑都安装具有其他监控功能的渗透软件;甚至连非国家团体也开发出先进的数字监控能力。更令人担忧地是,进行大规模监控的技术现在进入了全球市场,导致了数字监控失去政府控制的风险。

皮莱:“侵入性的监控和收集数字通讯当中的个人信息,无论是有针对性的,还是大规模的,不仅侵犯了隐私权,还有其他重要人权,包括言论自由权、获得完整信息以及和平集会与结社的权利。”

由于会员国对数字监控对人权的影响倍感关注,联合国大会在2013年12月就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一致通过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尊重和保护数字通信中的隐私权。决议呼吁会员国审查自己的在这方面的立法、做法和程序,并强调会员国应当确保其根据国际人权法所承担的所有义务的全面和有效执行。

《数字时代的隐私权》报告正是应决议的要求而撰写的。皮莱在介绍报告提出的建议时指出,如果具有合法的目标和适当的保障,国家可以被允许从事监控活动,但各国有责任证明这种干涉对完成特定任务是必须且适当的。

皮莱:“对于数字通信数据的监控当然可以成为合法的执法和搜集情报的手段,但国家必须证明进行监控的必要性,而且他们采取的措施必须适当,符合明确、精准和可及的法律规定,同时符合国际人权法。大规模的数字监控构成对隐私权的干涉,国家有责任证明这种干涉即不是任意的,也不是非法的。”

黄莉玲,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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