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专家呼吁制定国际公约 管制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8:47)

联合国人权专家呼吁制定国际公约 管制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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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在其它国家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尤其是美国在伊拉克和阿富汗开展的行动中雇用了大量这类人员。这些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人员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军,没有恰当的国际法加以管辖,同时国内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完善,此外,由于这些公司的业务具有跨国性质,当其人员出现侵犯人权行为时,在取证、起诉与赔偿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为此,联合国雇佣军问题工作组呼吁就此制定一项国际公约。请听联合国电台记者黄莉玲的报道。

全球对私营合约保安服务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估计每年将增加7.4%,到2016年达到2440亿美元。其中美国在私营保安上的花费目前每年达1380亿美元左右。2012年,美国国防部为在海外执行的合同花了440亿美元,其中约60%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执行。截至2013年3月,美国国防部在阿富汗境内约有10万8000名合同人员,占总人数的62%。

联合国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行使人民自决权问题工作组主席安东•卡茨(Anton Katz)指出,美国的私营承包商参与军事行动较少,以支持美国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境内的行动为主,包括基地支助、施工、安保、对当地安全部队的训练和交通运输等,这正是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人员不属于目前国际法意义上的雇佣军的原因。

卡茨:“根据国际法,关于雇佣军有不同的定义,《雇佣军公约》有一个定义,然后还有几个《日内瓦公约》也对雇佣军进行了定义。对一个特定的个人,有时根据国际法很难确定其应当适用于《雇佣军公约》还是《日内瓦公约》 。至于美军在阿富汗和伊拉克雇用的(私人军事和保安)公司是否是雇佣军的问题,我们工作组认为他们不是雇佣军。无论是根据《雇佣军公约》还是《日内瓦公约》,涉及的情况都必须要达到武装冲突的程度,这些私人军事公司不属于这个类别。 ”

与雇佣军受雇直接参与武装战斗不同,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的出现是大量安保业务外包和私营化的结果。例如,在索马里,目前摩加迪沙机场的安保就由一家保安公司负责。联合国本身也在世界各地的多种活动中和多个地点广泛使用了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

雇佣军问题工作组2012年访问索马里后发现,为应对海盗问题,海事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极大地扩大了为商业航运提供的保护,目前有140多个这类公司在印度洋地区开展业务。卡茨以此为例释解了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的跨国业务带来的法律挑战。

卡茨:“比如说一艘商业船上的保安人员在发现一艘小船要来对他们进行海盗抢劫时,他们怎么做呢?他们抓住了海盗——他们应当这样做。如果这艘船因此在一个港口停滞过久的话,将耗费拥有商船的公司很多钱。因此,他们就干脆用枪把小船的发动机打坏。过了几个星期或几个月,这艘小船被发现了,上面的人死了。这就是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这类情况在世界各地都存在。又比如说一个国家雇用了另外一个国家的公司来管理监狱,在监狱里发生了侵犯人权的行为,怎么追究责任?我们知道美国在伊拉克花了很多的钱雇了大量的保安人员看守监狱。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国家不支持我们的存在,希望我们的职责窄一点。”

雇佣军问题工作组主席卡茨指出,为应对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带来的挑战,现行国家立法在登记注册、许可证发放以及提供有效、透明的问责机制和侵犯人权行为的补救办法方面都存在不足。同时,由于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的跨国性质以及在确定管辖范围以便对有关案件加以起诉或收集相关证据方面存在着相关困难,这些公司被控侵犯人权的例子一直较为罕见。

卡茨:“根据国际法,一个国家对某一案件实施司法管辖权是依据领土、国籍等五六个标准。跨国问题会变得比较复杂。比如说,一个美国人据称在亚丁湾打死了一个索马里海盗,这时就出现了许多有关管辖权的问题,包括船只的国旗国是哪个国家。在有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没有一个国家愿意管辖这起案件,有些情况下,有好几个国家都要管。我们知道西欧国家的宪法传统是管辖其公民的行为,对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罪行进行起诉。比如说一个德国公民被指在美国犯了罪,并且回到了德国,美国要引渡他,就会遭到德国的拒绝,德国将起诉这个人。但像美国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不一定会起诉自己的公民在国外犯下的罪行。因此在讨论打击海盗和其他邪恶势力的过程中出现的管辖权问题时,有时各国会有利益冲突,有时会出现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利益的情况。而这正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2010年,人权理事会设立了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工作组,以考虑拟订一个关于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的国际管制框架的可能性。 工作组在2011和2012年召开了两届会议。在第二届会议上,各国同意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开展活动的同时保护人权,并确保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许多国家指出了国家立法、关于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的《蒙特勒文件》 以及行业间的《私营保安服务提供商国际行为守则》 的薄弱,并认为有必要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另外一些国家指出,考虑谈判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为时过早。

卡茨:“人权理事会有四分之三的成员支持我们雇佣军问题工作组的存在,有四分之一投票反对我们的存在,有少数国家投弃权票。至于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他们在确定议程方面都面临困难,因为有的国家质疑由南非牵头的发展中国家所想解决的问题。在应当邀请多少专家出席会议这样的问题上都能引起争议、做不了决定。归根到底,有的国家反对制定任何国际框架,有的国家支持就这一新现象建立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公约,在这些国家中对于管制的程度也有不同的意见。查看工作组前几次会议的记录就可以发现,有的国家在雇佣军和私营军事公司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有的国家则把他们视为一回事。正因为如此有这些分歧,我们认为必须向前推进,制定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消除漏洞。 ”

雇佣军问题工作组主席卡茨指出,对私营军事和保安公司的成功管制需要多层次齐头并进,涉及国际标准的制定、健全的国家立法和行业的自我管制。国家立法和软法律文书应当是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补充。《国际行为守则》可作为整个行业的一套有益的标准,而《蒙特勒文件》的良好做法为拟订国家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个坚实的起点。

黄莉玲,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