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开创先例 抵制人权理事会定期普遍审议机制(5:55)

以色列开创先例 抵制人权理事会定期普遍审议机制(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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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人权理事会的决定。其中受到人们广泛赞扬的一个突破性成就就是确立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需要在四年的周期内接受人权理事会对其人权纪录的一次审议。按照预定计划,以色列应该在日内瓦时间2月29日下午2:30分到场参加人权理事会对该国的第二个四年周期的定期审议。然而以色列代表并未到场参加会议,从而在联合国系统和国际社会引起轩然大波。人们担心以色列的这一举动将开创一个先例,在今后使更多国家加以效仿,从而使普遍定期审议机制(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这一国际公认的促进人权工具失效。请听联合国电台记者李茂奇的报道。

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由人权理事会主持并由国家主导的程序,每个国家借此机会公开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而采取的行动及其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作为人权理事会的一个重要特色,普遍定期审议旨在确保一视同仁地评估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它被用来提醒各成员国有责任全面尊重并实施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义务。这一新机制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各国的人权状况,并设法解决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潘基文秘书长曾评论说,普遍定期审议“在世界上最黑暗角落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具有很大的潜力。”

截至2011年10月,普遍定期审议制度第一周期的审议工作已完成对所有193个联合国成员国人权记录的审议。以色列也按期接受了审议。第二周期的审议从去年开始,按照日程安排,以色列应该在1月29日接受第二次审议。然而,以色列常驻日内瓦代表在1月10日致电人权理事会主席,请求延期。

在此之前,海地曾因大地震的发生提出过类似请求,但同时对缺席和请求延期的理由进行了说明。然而,以色列这次在请求延期的同时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因此被视为一种抵制行动。

实际上,从去年3月以来,以色列即停止与人权理事会合作和接触。原因是,该理事会决定针对约旦河西岸和耶路撒冷的定居点问题设立事实调查团。以色列外交部的一名高级官员当时曾表示,从现在开始,他们将不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同人权理事会的任何官员,包括人权高专在内,一道工作。如果人权理事会的任何人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将不予理睬。

29日下午,尽管预期以色列多半不会如期赴会,但包括人权理事会主席、波兰常驻日内瓦代表亨克泽尔(Remigiusz Henczel)在内的其他会议代表还是准时抵达会场恭候。在稍事等待、确信以色列代表不会露面之后,亨克泽尔宣布休会,并在此后召开理事会组织会议。

在随后举行的组织会议上,各国代表纷纷就以色列的举动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埃及代表对于以色列的做法似乎感到怒不可遏。

埃及代表:“我们正在处理的是一件明显不合作和不遵守被审议国家——一个联合国会员国需要遵守的非自愿性承诺的事件…人权理事会必须要履行它的责任,保护它的可信性和诚信,避免开创一个先例,否则我们将不仅在定期普遍审议问题上,同时在人权理事会所有的机制上,为以后更多的不合作敞开一扇大门。”

加拿大等一些国家代表认为,以色列现在只是要求将审议日期延后,因此不应将此举视为完全拒绝同人权理事会合作。

经过广泛磋商,人权理事会主席拟定了一份决议草案,提议同意以色列推迟审议的要求,并将审议日期定在不晚于今年10月至11月间理事会召开第17次会议之时。

美国代表多纳霍(Eileen Chamberlain Donahoe)在发言中表示,美国支持人权理事会主席提出的决议草案。

多纳霍:“定期审议机制为每一个国家提供了一个反省和同公民社会保持接触、并就自己的人权纪录向国际社会进行申述的机会。定期普遍审议一直是一项具有价值的机制,这是因为它不仅在平等的基础上适用于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同时它也本着协作与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人权理事会主席所提出的案文则坚持和保护了这些原则。”

最后,在不经表决的情况下,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亨克泽尔提出的“折中方案”。人权理事会要求亨克泽尔在理事会下两次会议上就情况进展进行汇报。

亨克泽尔在决议获得通过后表示,决议提出的解决方案将为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不合作情况确立行动指南。

亨克泽尔:“这是一项阐述的极为清楚的文本。它呼吁应该接受审议的国家恢复同定期普遍审议机制的合作,并请求人权理事会主席采取所有步骤和措施,鼓励会员国恢复同定期普遍审议机制的合作。就此,我将在3月,如有必要在今年6月向人权理事会进行汇报。在我提交最终报告时,理事会将考虑根据联大和人权理事会决议被认为是恰当的任何步骤。”

李茂奇,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