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大热议国际“保护责任”问题(7:16)

联大热议国际“保护责任”问题(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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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护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是国际论坛一个热点话题,同时也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虽然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已将“保护责任”写进了成果性文件,但如何理解和界定一个国家的形势是否需要国际社会的介入,如当前叙利亚的危机——履行这一国际“保护责任”,却又是莫衷一是,无法达成共识。9月5日,联大就潘基文秘书长提交的有关“保护责任”的最新报告进行了讨论。潘基文秘书长、各国代表及相关问题专家就此问题展开了一番辩论。请听联合国记者李茂奇的报道。

国际“保护责任”的概念最早是在1991年由一个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针对人道主义危机为自己制定授权时提出的。此后,围绕保护责任是否干涉一国内政和侵犯一国主权的争论便一直没有停息过。2005年,“保护责任”原则最终被写进了联合国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之中。这一原则以三个支柱加以体现:即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 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 国际社会有责任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保护人民免遭这些罪行之害。如果一个国家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必须随时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

潘基文9月5日在联大有关“保护责任”问题的会议上表示,目前围绕“保护责任”存在很多顾虑,一些国家担心这种责任遭到滥用,但这样的顾虑不应当阻止国际社会在面临严重暴力和煽动暴力的行为时采取行动。他特别指出,当前安理会在叙利亚问题上的瘫痪状态削弱了“保护责任”这一被寄予厚望的构想。

潘基文:“在20世纪发生了犹太人大屠杀、卢旺达种族灭绝事件、柬埔寨和斯雷布雷尼察屠杀等惨案,当国家机器被用来系统性地屠杀无辜的平民时,世界大部分国家却袖手旁观。这些事件凸显了个别国家在履行国际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失败,也对国际社会保护平民免遭严重罪行伤害的意愿与能力提出了质疑。”

新任常务副秘书长埃利亚松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通过写进“保护责任”原则的成果文件时,正在担任当时的联大主席。可以说,他对取得这一突破性的进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埃利亚松在讨论会上表示,预防应当是“保护责任”的一个首要元素,而这一点似乎经常被人们所忘记。

埃利亚松:“《联合国宪章》规定,在一场冲突爆发之前,各方应首先通过谈判、查询、调解、和解、仲裁、寻求地区组织的安排或其它和平手段来加以解决。这是在行使宪章第七章之前应该做的事情。如果这些措施不能适用,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采取的行动只能在集体的基础上加以采用。“保护责任”不能由一个国家来执行,请大家记住这一点。”

发言中,许多国家代表要求安理会打破目前在叙利亚问题上形成的僵局。利比亚代表以现身说法强调,国际社会在保护叙利亚人民的问题上已经犹豫了太长时间。

利比亚代表:“在卡扎菲开始使用空军来轰炸平民时,国际社会迅速而果断采取行动,通过建立禁飞区,挽救了成千上万利比亚人民的生命。国际社会现在应该对阿萨德政权做出反应,在土耳其和叙利亚之间建立缓冲区来保护那些逃出叙利亚的人。尊重不干涉原则固然重要,但国际社会不能允许一些政权去屠杀自己的人民。这样的领导人必须得到制止,因为主权归于人民。”

欧盟代表在发言中指出,不采取行动在某些形势下不是一种选择。他表示,“保护责任”的第三个支柱的内涵不仅仅局限于军事手段,还包括安理会可以而且已经在实际中使用的强制措施,如制裁和让国际刑事法院介入。他同时对叙利亚当前局势深表不安,强调叙利亚人民所经受的痛苦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然而,南非代表表示,国际干预可能被那些具有政治目的的人用来作为改变一个政权的手段,因此安理会的授权不应该被用来充当在国际法之外运作的借口。

德国代表指出,2011年通过的有关利比亚问题的第1973号决议导致了利比亚禁飞区的设立。决议的通过毫无必要地减少了人们对“保护责任”原则中第一和第二支柱的重视程度。他指出,保护责任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加以看待。

伊朗代表在发言中表示,避免和防止严重侵害人类罪行发生的关键是要忠实地履行《联合国宪章》,避免有选择地加以援用,并应对体制性缺陷进行改革。

中国代表在发言中强调了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

中国代表:“各国政府对于保护公民负有首要责任,国际社会可以在必要时提供建设性的帮助,但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不干涉内政原则。相关行动必须得到安理会授权并在联合国框架内有序进行;第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对保护责任做了非常谨慎的描述,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种族灭绝、种族清洗、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四种严重国际罪行。各方不能任意扩大或解释该概念,更不能打着保护的责任旗号,从事政权更迭,或卷入一国内战;第三,中国一贯主张和平解决争端,保护责任只能作为用尽一切和平手段后的选择,缓解和制止危机的行动应坚持在联合国的框架内进行。若必须采取强制性行动,必须得到安理会授权并慎重对待,个案处理;第四,安理会相关决议必须得到严格和准确地执行。任何方面都不能任意解读,更不能采取超越授权的行动。”

李茂奇,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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