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大高级别会议关注国家在调解中的作用(6:30)

联大高级别会议关注国家在调解中的作用(6:30)

下载

随着致力于解决冲突的各类调解方越来越多,国际社会意识到有必要对调解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并且制定一份国际指南,增强调解的有效性。为了推进这一进程,在联大于5月23日召开的一次非正式高级别会议上,各方就四类调解方中的一类——国家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各抒己见。请听联合国电台记者黄莉玲的报道。

联合国近来年多次召开会议,分别探讨四类主要调解方在冲突解决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作用。这四类调解方包括联合国,区域组织,被称为“第二轨调解方”的前政府高级官员、宗教领袖、公众人物、社会活动家、学者等,当然,还有会员国。联大于5月23日召开非正式高级别会议关注的就是会员国在调解中的作用。

潘基文秘书长出席会议,并发表了致词。

潘基文:“(英文)每一项调解努力都有特定的环境,但是也存在一些关键的共同点。各方都同意总是非常重要的,中立、未雨绸缪、包容性也同样重要。所有调解努力都必须尊重国际法和规范。调解方面对的是一些非常棘手的问题,包括政府、财富分享和改革一个国家的安全部门。调解方必须帮助确保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肇事者在和平协议中不会得到赦免。他们还应当在和平协议中为和解奠定基础。”

联大主席纳赛尔非常重视调解问题,并且将“和平解决冲突”作为他担任第66级联大主席期间的四大支柱性工作之一。纳赛尔指出,成功的调解需要一些要素,包括在众多调解方当中确认主要调解方并加强协调,在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的基础上不丧失远见,增强调解过程的包容性——尤其是女性的参与——有助于解决方案的可持续性。纳赛尔还强调了调解方对局势的深入知识的重要性。

纳赛尔:“(英文)调解方应当对各方、局势、冲突的历史以及相应的文化和其他价值观有深入的了解。在谈判中,冲突的核心问题与根源性原因必须得到恰当解决,只有这样和平协议才有生机。调解方必须记住,调解是一种持续和动态的过程,需要以长期和综合的方法以及灵活性来对待。”

出席这次高级别会议的包括来自土耳其、芬兰、卡塔尔、菲律宾、意大利等多个国家的外交部长。其中,芬兰和土耳其在2010年创建了“调解之友小组”,目前该小组有28个国家以及7个区域和国际组织成员。在芬兰和土耳其的推动下,联大去年七月还通过了一份有关“加强调解在和平解决争端以及冲突的预防与解决中的作用”的决议。

芬兰外交部长图奥米奥亚(Erkki Tuomioja)在发言中表示,该国长期以来将调解作为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例证不胜枚举,从60年代第一个芬兰人作为联合国的调解代表参与有关塞浦路斯问题的谈判,到2005年在首都赫尔辛基主持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自由亚齐运动”达成和平协议,到解决科索沃和纳米比亚问题,直到现在积极促进南苏丹、也门、巴勒斯坦、摩洛哥和索马里等国家和地区的对话。芬兰调解方的杰出代表——联合国秘书长的前科索沃问题特使、“危机管理倡议”创办人、前总统阿赫蒂萨里为此在2008年荣获了诺贝尔和平奖。

图奥米奥亚:“(英文)我们将芬兰的作用看作一种和平的协助者。我们希望支持地方的行为体增强必要的能力,或者支持创造和平的平台。地方的主导性是至关重要的。芬兰现在正在准备支持缅甸的地方行为者参与和平进程。缅甸各方拥有很强的意愿要开启真正的民族政治对话,我们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愿意支持这一进程。一个旨在协调这一努力的‘国际和平支持小组’已经建立。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欢迎的动态。其中一个我们参与的层面是与长期以来并继续积极致力于促进缅甸和平的挪威开展合作。”

“调解之友小组”的另一个发起国土耳其由于其位于欧亚大陆交汇处的特殊地理位置而对于来自东方和西方的政局动荡和冲突都非常敏感。该国外交部长达武特奥卢(Ahmet Davutoğlu)表示,过去十年来,土耳其积极参与了有关巴尔干问题、中东、非洲和中亚一些冲突的调解。

达武特奥卢:“(英文)一段时间以来,涉入调解的行为体从数量和多样性方面不断增多。其结果是,调解努力比以往多得多。但是缺乏系统框架和必要的资源使得调解努力难以奏效。主要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有效调解的明确指南、组织和国家层面都缺乏能力、不断增多的行为体之间缺乏连贯性和互补性。”

联大在2010年通过决议,要求秘书长制定一份《有效调解指南》。许多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交了建议,指南的起草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并将作为秘书长向联大提交的有关调解问题的报告的附件公诸于众。

黄莉玲,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