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办公室呼吁新加坡停止处决两名贩毒者 

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并且有无可辩驳的故意杀人证据,国际法才允许实施死刑。(资料图片)
儿基会图片/Josh Estey
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并且有无可辩驳的故意杀人证据,国际法才允许实施死刑。(资料图片)

联合国人权办公室呼吁新加坡停止处决两名贩毒者 

法律与预防犯罪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今天敦促新加坡政府停止即将对两名被判犯有毒品罪的马来西亚国民执行死刑,并考虑将其赦免,将他们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

不符合人权法 

人权高专办表示,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使用死刑不符合国际人权法。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最严重的罪行”判处死刑,这种罪行被解释为涉及故意杀人的极其严重的罪行。 

该办公室发言人沙姆达萨尼说:“鉴于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死刑作为威慑手段无效,我们呼吁新加坡审查其在死刑问题上的长期立场,并考虑在审查之前暂停所有死刑判决。” 

执行死刑增多令人关切 

人权高专办表示,目前新加坡公布的处决案例似乎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自今年初以来,该国发布的处决通知数量迅速增加,主要针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3月30日,在暂停执行死刑两年多之后,新加坡处决了一名被判犯有毒品相关罪行的人。至少另外三名被判犯有与毒品有关罪行的人也面临即将被处决的风险。据报道,新加坡有50多人被判死刑,目前被列在等待执行死刑的名单之上。 

即将被执行死刑的其中一人于2009年被捕,并被判犯有贩毒罪。他的家人上周被告知,他将于4月27日被处决。关于他有智力残疾的多次上诉被驳回,要求宽大处理的请求也被拒绝。 

另一名即将被处决的人于2011年被捕,并因被指控向新加坡贩运海洛因而被定罪。上周,他的家人接到通知,他将于4月29日被处决。 

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

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尽管大多数国家当时依然在使用死刑,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者们已经开始在国际法中为废除死刑采取了行动,尽管公约第6条允许在有限制的情况下使用死刑。

1989年,在《公约》通过33年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赋予了废除死刑决定性的新动力。参与缔约《议定书》的会员国同意不再处决其管辖之下的任何人。

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2008年和2010年通过三项决议,促请各国尊重国际标准,保护面临死刑者的人权,逐步限制死刑的使用,减少可构成死刑的罪名。

联合国有160多个会员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不再使用死刑,它们的法律系统、传统、文化和宗教背景各不相同。然而,多个国家的囚犯依然面对着死刑。